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规范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员工的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更好的调动员
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鲁泰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任关系的在
职公司员工,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除遵循本制度外,还需符合《鲁泰
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员工的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公司员工的劳动报
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价值导向原则:按岗位价值、岗位职责、任职资格等因素,确定各个岗
位的薪酬标准。
(二)业绩导向原则:员工的实际薪酬与公司的经营状况、部门绩效和个人的
工作业绩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三)市场导向原则:公司薪酬水平要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保证公司薪酬
水平在外部市场中具有竞争力。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五条 工资总额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六条 审批与调整流程
年度工资调整计划、各级奖罚制度、福利发放制度、福利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标准
等交总裁审核批准。
总裁审核批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普通员工薪酬结构:
工资。
劳动或者工作,公司给予的额外工资。
岗位的一种工资形式。
行考核后,按照高低等级给予的奖励。
工的奖励。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由公司根据情况进行确定或调整。
:是指公司根据某些项目工作取得的成绩,或因创新
性的合理化建议取得的成绩,给予的奖励。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按照《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考核对象与周期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指标与标准
务及运营指标等。
客观性与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照《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发放时间与方式
人。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员工薪酬相关的个
人所得税。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运营所必须的人才时。
第七章 中长期激励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普通员工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等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中长期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等确定。
第八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可暂停支付相关员工薪酬:
第十八条 薪酬追索情形与流程
(1)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从其未发放薪酬中追索相应
赔偿。
(2)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薪酬追索情形。
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管理层审批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追索需经董事会
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
,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实施追索。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止付与追索按照《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
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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