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威
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
规定,对威迈斯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为规避生产经营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
成本波动,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拟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采购规模及套期保值业务预期成效等因素,根
据生产经营计划择机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同时,随着公司海外业务的不断拓展,外汇收支规模不断增长,收支结算币
别及收支期限的不匹配使外汇风险敞口不断扩大。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因素
影响,汇率和利率波动幅度不断加大,外汇风险显著增加。为防范汇率大幅度波
动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在不影响集团
主营业务发展和资金使用安排的前提下,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使用自
有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于公司外币资产、负债
状况以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
相关,能够提高公司积极应对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二)交易金额
币 3,000 万元,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
或其他等值外币,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19,000 万美元或其他
等值货币。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等衍生品合约,交易场所包括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或场外市场
交易,交易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相关的产品及原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铜、铝、镍等。
港币等。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衍生产品业务或上述
各产品组合业务。
(五)交易期限及授权事项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
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在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此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以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为原则,
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主要是用来规避原材料价格和外汇市场汇率的波动所带
来的风险,但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可能会带来较大公允价值波动;
在合适价位成交,可能会造成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从而产生
交易损失;
不及时被强平的风险;
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或者人为失误造成的风险;
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
而带来相应风险;
风险;
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二)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司生产经营相匹配基础业务密切相关的原材料及外汇衍生品,遵循汇率风险中性
的管理原则,不做投机性交易。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
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内部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
交易风险。
务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率和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损
失。
监督。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通过开展商品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以规避原材料价格及汇率波动风险,
降低其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有利于公司提高应对市场价格及汇率波动的能力,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投入
的保证金规模与自有资金、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匹配,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
正常经营业务。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会计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套期保值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适用
?是 □否
条件
拟采取套期会计进行确认和计量 ?是 □否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德慧 王震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