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皇庭国际、皇庭 B 公告编号:2026-009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重大诉讼案件
(一)(2026)粤 1302 行初 136 号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惠州市皇庭
白马山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白马山公司”)于近日收到惠州市惠
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获悉原告皇庭白马山公司诉被告博罗县横河镇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已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立案,
案号为(2026)粤 1302 行初 136 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1)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惠州市皇庭白马山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博罗县横河镇人民政府
(2)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博罗县横河镇人民政府履行回购义务,向原告惠州市皇
庭白马山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投资人民币 16,101,837.19 元及自 2014 年
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博罗县横河镇人民政府向原告惠州市皇庭白马山旅游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投资回报人民币 483,055.12 元及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止;
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博罗县横河镇人民政府向原告惠州市皇庭白马山旅游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 9 万元;
④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的主要情况
与原告惠州市皇庭白马山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白马山公司”)作
为乙方签订了《横河主街段建筑立面改造工程投资建设与移交回购合同》及《横河主
街段建筑立面改造工程投资建设与移交回购合同补充协议》,对皇庭白马山公司投资
建设横河主街段建筑立面改造工程及移交回购作出约定。
该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博罗县财政局作出《审查工程结算造价定案书》,后
经审计局审计,博罗县财政局出具《按审计结果调整的工程结算造价定案书》,财政
审核金额为 22,944,737.00 元,审计局审定金额为 16,101,837.19 元。据此回购款金
额得以确定,镇政府履行回购义务的条件成就,镇政府应在 2 年回购期内支付回购费。
回购期满后,皇庭白马山公司多次通过面谈、信访等方式催促镇政府依约支付工
程项目的移交回购费,镇政府至今尚未履行付款义务,已严重违约。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
法院起诉。
(二)(2026)粤 1302 行初 137 号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惠州市皇庭
白马山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白马山公司”)于近日收到惠州市惠
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获悉原告皇庭白马山公司诉被告博罗县横河镇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已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立案,
本案案号为(2026)粤 1302 行初 137 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1)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惠州市皇庭白马山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博罗县横河镇人民政府
(2)诉讼请求
①解除《惠州市博罗县白马山旅游风景度假区整体开发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
《惠州市博罗县横河镇白马山旅游风景度假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书》《惠州市博罗县
横河镇白马山旅游风景度假区开发拆迁安置协议》《补充协议(二)》;
② 判 令 被 告 返 还 原 告 垫 付 的 征 地 预 存 款 10,034,250.00 元 、 项 目 保 证 金
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45%,自 2024 年 7 月 29 日起计算,暂计至 2025 年
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测绘费 470,000.00 元、设计费 1,138,000.00 元、策划费
④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的主要情况
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集团”)与被告博罗县横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
称“镇政府”)签订了《惠州市博罗县白马山旅游风景度假区整体开发投资协议书》
及《补充协议》(以下合称“《投资协议》”)《惠州市博罗县横河镇白马山旅游风
景度假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协议》”)、《惠州市博罗
县横河镇白马山旅游风景度假区开发拆迁安置协议》
(以下简称"《拆迁安置协议》”)
《补充协议(二)》。此后,案外人皇庭集团、原告惠州市皇庭白马山旅游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白马山公司”)与被告镇政府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
《投资协议》《配套设施协议》《拆迁安置协议》《补充协议(二)》中案外人皇庭
集团的全部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皇庭白马山公司。
自相关协议签订以来,因被告无法推进征地报批手续的原因,导致案涉项目 500
亩土地的征地一直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被告签署的协议已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应予解除,原告已为案涉项目垫付及支出的款项,被告镇政
府应当返还并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
法院起诉。
二、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情况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 656.31 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84%。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
为 421.13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 235.19 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