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6-025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 号)同意,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1,532,828
股 , 每 股 面 值 1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5.33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金净额 478,159,024.4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全部到位,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内,公司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2026 年 2 月 10 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
公司新增“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6 年 4 月 15 日,公司
和全资子公司仪征英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项目
(人民币万元)
仪征英利汽车零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
件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心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仪征英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
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
所主板监管规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12,700.00 万元。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
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
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
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
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
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
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
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
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获取对账单。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
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
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
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