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
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
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
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
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
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
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内部
控制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哈尔斯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哈
尔斯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哈尔斯(深圳)智能数字化饮水器具有限公司、哈尔
斯(香港)有限公司、浙江氮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强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哈尔斯贸易有限公司、希格户外运动投资有限公司、希格户外休闲运动用
品有限公司、哈尔斯(泰国)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5.2%,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
入总额的 93.8%。
包括:不锈钢器皿(真空保温、非真空保温)、玻璃器皿、塑料器皿、铝瓶、
智能水杯、数控机床业务;公司层面管理、对子公司的管理、全面预算管理、
资金管理、销售与收入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生产及采购管理、财务报告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与沟通管理、募集资金存放、关联交易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市场竞争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利
率和外汇风险、政策风险、需求下滑风险和销售管理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
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定量标准以营业
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
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
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
的 0.5%但小于 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
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
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资产
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认定为重要
缺陷;如果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报;
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
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
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
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小于营业收入
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
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资产
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0.5%但小于 1%则认定为重要
缺陷;如果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
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例如发生以下迹象:
重要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
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例如发生以下迹象:
一般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
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例如发生以下迹象: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
价过程中所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了完善。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
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了完善。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强化了对经营管理层的专业化监督。
董事长: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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