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为充分调动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
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有效长远健康发展,按照风险、责任与利益相
协调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三、薪酬方案
(一)董事薪酬
公司董事标准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薪
酬占标准年薪的 50%、年度绩效薪酬占标准年薪的 50%,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发数
据开展。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公司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的相关制度、细则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标准为人民币 15 万元/年(税
前),按月均额发放,无绩效薪酬。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季度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
酬构成,其中基本薪酬占标准年薪的 50%、季度绩效薪酬占标准年薪的 20%、
年度绩效薪酬占标准年薪的 30%,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发数据开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均额发放,绩效薪酬需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
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绩效情况等因素进行考核计算。
遵循赏罚有度原则,为鼓励超额完成目标行为,当净利润目标超额完成后,
公司可按照超额部分计提 10%-20%的超利润奖金,由总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确
认具体计提比例并确认分配方案。
四、其他说明
取薪酬;
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董事薪酬方案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