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四)《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次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将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
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员工的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