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罗结先生的个人
简历等资料并认真审查提名程序、听取公司董事会说明的基
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罗结先生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罗结先生的提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成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罗结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和资格,
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
四、同意聘任罗结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罗结先生的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尚需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其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独立董事:陈存泰、龙文彬、顾培东、马骁、余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