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钦: 海钦股份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1 00: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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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内控管理机制,维护公
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
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
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
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期货、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规模及期限。
  第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主要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
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
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
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
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
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开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或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未履行相应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的,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内进行,
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批。
  (五)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六)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预计
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已审议交易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已审议额度范围内统
筹管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设置套期保值决策小组和执行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执行
小组”),负责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决策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负责公
司及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决策小组
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公司年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计划,并按相应权限提交审议;
  (三)负责审批下设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在已授权额度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四)负责公司期货和衍生品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执行小组(以下简称“执行小组”),负责交
易活动的日常开展与执行,在决策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小组由业务负责人、交
易人员、风控人员、采购人员以及套保会计等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具体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二)向决策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三)制订并向决策小组汇报在已授权额度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四)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前,由决策小组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
估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交易方案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
能力确定投资的规模、期限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十七条 执行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
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决策小组提交包括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
等内容的书面工作报告。
            第四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
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与止损机制:
  风险预警机制: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时,交易人员应立即报告,预
防可能出现的风险。
  止损机制:在交易方案中需明确止损策略,同时须根据经营情况针对各类期货或者
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
  第二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定
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认为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迅速查清事实,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或完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原则上应当控
制种类、规模及期限,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
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
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
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套期保值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与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
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
应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
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
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部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
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境内和境外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制度(2025年6月制定)》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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