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主体 董事会办公室
生效时间 2026 年 4 月
?公司治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
制度类别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制度
历史版本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
市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
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企业
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
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具体包
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含 5%);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含 5%);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含 5%);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 5%以上(含 5%);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
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
错进行改正。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
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
司计划财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
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计划财务部形成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
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
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就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的;
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存在重大差异的;
的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含 20%)的;
项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
定标准:
的要求披露,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
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
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
因。“重大差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预告盈亏性质、方向错误:
具体表现为:先预盈,实际亏损;先预亏,实际盈利;
先预减,实际增长或亏损;先预增,实际下降或亏损。
(二)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
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的差异超过预告业绩 50%的,为差
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上浮金额不超过 50%,实
际业绩如超出此限,或向下浮动,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
间的,区间金额(上限金额不应超过下限的 50%)上下浮动
亦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三)因适用下述两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
不触及相关情形的:
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
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四)公司因涉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
的情形,其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而披露业绩预告的,后发
现最新预计的任一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
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五)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
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
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
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
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
因。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
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相关部门
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
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根据公司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惩处措
施,并有权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
订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均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