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西南证券”)作为山东
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新材”或“公司”或“发行人”)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 年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
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主要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 姜栋林
保荐代表人 艾玮、李文松
联系方式 010-5763123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69
注册资本 453,174,229 元
注册地点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张博公路东侧)
主要办公地点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
法定代表人 王加荣
实际控制人 张松山
董事会秘书 王荣海
联系电话 0533-22753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2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93 号),公
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5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5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实际收到的金额
为 639,730,000 元,已由西南证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账户,减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和信息披露及
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 12,130,849.06 元(不
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
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3)第 0073 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
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凯盛新材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凯盛新材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为 2023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
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以及有效执
行防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暂缓实施并重新论证
鉴于新能源产业处于调整期,锂电池技术更新迭代频繁,市场变化较大,为
避免资源浪费,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长远利益,经审慎论证,公司决定暂缓实施 10000 吨/年锂电池用新型锂盐
项目,并重新论证该项目的投资收益。后续公司将充分考虑市场趋势及公司生产
经营状况,对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适时安排,同时也将密切关注行业政策及
市场环境变化,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关于对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对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
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事项无异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凯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2 万吨/年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二
甲酰氯)和 2 万吨/年高纯无水三氯化铝项目”中的子项目“2 万吨/年芳纶聚合
单体(间/对苯二甲酰氯)”已基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可结项,子项目“2
万吨/年高纯无水三氯化铝项目”则不再使用募集资金建设。鉴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2 万吨/年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二甲酰氯)”已结项且
“2 万吨/年高纯无水三氯化铝项目”不再使用募集资金建设。为合理地使用募集
资金,更好地实施公司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公司将节余募
集资金人民币 8,393.69 万元(含银行利息,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金
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核通过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
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西南证券作为凯盛新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相应核查意见,履行保荐职责。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
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及培训等督导工
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
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
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凯盛新材持续督导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
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西南证券作为凯盛新材的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艾 玮 李文松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杨雨松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