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浙江出
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版传媒”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财通证券根据相
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周斌烽、熊吴倩
项目联系人 周斌烽
联系电话 0571-87821317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
未更换保荐机构。
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921
注册资本 222,222.2223 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 177 号浙江数字出版大楼 1 幢
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 177 号浙江数字出版大楼
法定代表人 程为民
实际控制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
董事会秘书 李伟毅
联系电话 0571-851703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7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一)尽职推荐阶段
财通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
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
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财通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一一持续督导》等规定,积极履行保荐职责,包括:持
续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核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
司监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取消,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不再设置监事
会,不设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同)相关会议记录及
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并持续关注公司对外
担保相关事项;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原指定周斌烽、成政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浙版传媒保荐工作及持
续督导工作。2024 年 10 月成政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另委派保荐代表人熊吴倩接
替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并披
露《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2024-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本
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
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
查等督导工作;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及
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能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
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
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在使用
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内部制度及监管协议的要求,募集资金的具体使
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
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
资金余额为 114,189.62 万元。财通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
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