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以公司规模与公司经营业
绩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五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调整方案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后实施。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八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
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根
据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发展阶段、薪酬策略等,与分管工作职责及个人绩
效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及发放: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
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
和绩效薪酬组成。
(1)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
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确定;
(2)绩效薪酬是完成业绩考核目标获得的风险责任报酬,,与公司年度业绩
及个人绩效考核挂钩。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工资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
时性为专门事项(项目)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补充。
第十二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过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标准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
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结束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或者因工作需要发生职务、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
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因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的,或在任职期间违反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离职的,其
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
绩效薪酬的,一经发现立即全额追回,同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追溯至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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