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 市锦 天城 律师事 务所 专项 核查 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致: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克股份”、
“公司”或“上市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莞硅翔”)股东购买东莞硅翔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产重组管理办法》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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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在出具本核查意见之前,上市公司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
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
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
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本核查意见。
三、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
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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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知情人员;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者就本次重组
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2025 年 5 月 18 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
日止。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核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非自然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非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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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自查期末
机构名称 身份 交易日期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号 持股数
浙商证券股 独立财 2025 年 7 月 17 日至
份有限公司 务顾问 2026 年 3 月 19 日
(二)对前述机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自查期间内,本公司存在买卖爱克股份股票行为。本公司买卖爱克股份股
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
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
户和做市交易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
本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敏感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制度并切
实执行,本公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
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
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本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
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
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本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综上所述,本公司买卖爱克股份股票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爱克股份本
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
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查询期间内,本公司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爱克股份股票的行为。”
(三)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自查期末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持股数
上市公司董 2025 年 5 月 19 日
人员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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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期末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持股数
事
上市公司董 2025 年 12 月 8 日
亲 日
上市公司其
他知情人员
上市公司其
他知情人员
日
交易对方知 2026 年 1 月 19 日
江之父亲 日
(四)对前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单位:股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自查期末 自查期间内的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买入 卖出 持股数 交易日期/期间
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月3日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锋斌承
诺如下:
“(1)本人于 2025 年 11 月知悉本次交易事项。自查期间内,本人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至 7 月 3 日,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事前和事后均
已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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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
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爱克股份。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单位:股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自查期末 自查期间内的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买入 卖出 持股数 交易日期/期间
日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董事冯仁荣承诺如下:
“(1)本人于 2025 年 11 月知悉本次交易事项。自查期间内,本人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
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事前和事后均已履行信息
披露程序。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
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爱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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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单位:股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自查期末 自查期间内的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买入 卖出 持股数 交易日期/期间
上市公司董秘司
敏之母亲
月 11 日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董秘司敏之母亲赵茂琼承诺如
下:
“(1)司敏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本人已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爱克股份。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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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股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自查期末 自查期间内的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买入 卖出 持股数 交易日期/期间
上市公司其他知 2025 年 9 月 17
情人员 日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其他知情人员贝永红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
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
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爱克股份。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单位:股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自查期末 自查期间内的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买入 卖出 持股数 交易日期/期间
上市公司其他知
情人员
月5日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其他知情人员张殷娣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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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
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
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爱克股份。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单位:股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自查期末 自查期间内的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买入 卖出 持股数 交易日期/期间
本次交易对 2026 年 1 月 19
稷江之父亲 月 17 日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知情人唐稷江之父亲唐学
东承诺如下:
“(1)唐稷江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海 市锦 天城 律师事 务所 专项 核查 意见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
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爱克股份。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三、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
报告及承诺等,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
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
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 市锦 天城 律师事 务所 专项 核查 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成亮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孙 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