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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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石药
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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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会议文件”)均真实、准确、完
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会议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
东发出通知(以下称“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8 日下
午 14 点 30 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中山东路 89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家庄市高新区中山东路 896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8 日 9:15 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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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股份 1,048,645,5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017%;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336 人,代表股份 111,621,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
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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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60,071,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426,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反对 160,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2%;弃权 3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60,071,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426,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反对 160,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2%;弃权 3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60,023,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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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3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378,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1%;反对 208,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0%;弃权 3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60,090,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444,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6%;反对 140,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8%;弃权 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59,946,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30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30%;反对 231,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2%;弃权 8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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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
表决情况:同意 1,160,046,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401,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5%;反对 182,0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1%;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3,206,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560,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742%;反对 7,022,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12%;弃权 3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1,429,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111,429,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3%;反对 153,0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弃权 3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第 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第 8 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所有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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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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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吕 由:
周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