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
)及公司其他相关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信
息披露办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上
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
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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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
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
报告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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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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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
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
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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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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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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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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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
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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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明确约定,凡拟以公司名义向公
众公开披露的信息,由负责具体相关事项的职能部门编制披露信
息有关的材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按规定程序发布。
第二十六条 凡拟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涉
及经济指标、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的报表,由职能部门编制并按
程序审核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在公司公告未发布前需进行
保密,防止泄露,且应将其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根据有关
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应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收集、编制所有关于
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文字、图表等,未经财
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公
司内部无关人员、公司外部机关(机构)或个人进行披露。公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经制定的
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公司证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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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起草,经董事长
审核后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第三十条 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外的其他信息需要披露时,
文稿需经相关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签字,其中涉及财务数据
的,还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日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
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向有关证券
监管机构请示、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沟通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
本办法,组织证券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上市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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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与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通报本部门
职能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
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证
券部门。
第五章 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
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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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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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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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凡在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股东
及投资者查阅,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
公开披露。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经董事
长签字的打印件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
管。
第五十条 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
签字的文稿原件、报纸原件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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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应注意保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
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
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主动
将相关资料移交公司保存。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七章 责 任
第五十三条 凡能接触到拟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未
公开披露前,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有义务和责任自觉保密,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凡违反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办法的规
定擅自泄露信息者,公司将按泄露公司机密予以处理;因信息泄
露或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有关法规追
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据《信息披露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
分的,公司董事会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
,是指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
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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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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