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8 21: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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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
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控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审计法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法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法务部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法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法务
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法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七条 审计法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法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
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
审计法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法务
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法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
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
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审计法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
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审计法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法务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审查其财务资料的真实合规性及有关
经济活动的效率。
  (二)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
的完成情况,为公司对其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评审其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
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并经济有效。
  (四)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查其任
期内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其离
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任期的工作效率
和效果。
  (五)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处置和供应物资采购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核实
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是否经公司批准,是否遵循既定制度并经采购部门等相关
部门询价;核实物资采购是否按照既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六)应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的要求而进行的审计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法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法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法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
提供经营计划、财务预算、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
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现场勘查实物,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对
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请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整改落
实情况。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提请公司总经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改进管理、
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
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法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限: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责令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
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负责人确定审计项目的立项。审计项目立项后,由
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法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
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
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听
取被审计单位意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
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终结后,应在 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被审计者应当自
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法务部,被审计者未
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审计法务部负责人提出,审计法务部负责人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
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法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
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的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九条 审计法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
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法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
财经法纪的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
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报告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经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
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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