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
和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健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化学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总工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挂钩,与市
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
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
因。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
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
求。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
定:
(一)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
定津贴。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
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担任
具体管理等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公司有关规定或与其
签订的合同为准。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
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履职情况
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据此作为确定薪
酬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协调。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
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
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中,中长期激励项下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等依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方案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
放;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发放,其中月度发放绩效薪
酬按照绩效薪酬总额的 40%实施预发,年终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绩效年薪
兑现 80%,其余 20%延期至任期考核后支付,发现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存在问责情形的,应部分或全额扣减
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在任期绩效考评后兑现。
独立董事津贴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月发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公司代扣代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章 薪酬调整、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服务于
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
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
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四)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
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考核,
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对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
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
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
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后期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2022 年 12 月印发的《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