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科技: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7 19:14:2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套期保值
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汇率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以抵消现
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汇率风险等特定风险,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本制度所述的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
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行
操作该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
度。
                   第二章 操作规范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所有套期保值
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价格风险为目的,
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 1 页 共 6 页
  第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选择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具备相应期货
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并应对其资质进行必要审查。公司不得与
不具备上述资质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开展相关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以自有资金为限,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
行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以其自身名义开立并使用相关交易账户,不得借用、
出借或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风险控制需要,持续对本管理
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和外汇,且应当合理控制期货和衍生品的种类、规模及期限,使其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
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应当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存在风险对冲关
系,即相关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
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签订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
  (二)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
  (三)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四)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的,应当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2 页 共 6 页
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
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且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
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批准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套期保值业务的最终审批权,其开展的所有
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就套期保值业务作出相关决议后,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为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机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采
购负责人、交易员、风控员、财务人员及相关协作部门工作人员等。未经授权,其他任何
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或做出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决定。
  第十四条 证券部为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
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或出现重大风险时,证券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及生产部门为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
套期保值业务所需的与未来采购、销售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 3 页 共 6 页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
况进行核实。审计部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
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
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证券部综合公司的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或原材料价格的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按审批权限报送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二)证券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
  (三)证券部应对套期保值业务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及时登记、检查交易记录,持续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防范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是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
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等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部门负责人为
业务协作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
人员,应履行相应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 4 页 共 6 页
  第二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实行岗位分离和职责分工制度,各业务操作环节及相
关人员相互独立。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
约定的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并合理安排相应操作
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 当原材料价格或汇率等相关风险因素发生较大波动时,证券部应及时进行
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及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可能或已经出现出现重大风险的,证券部应当按照已
经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批准的应对方案进行操作,并及时跟踪业务进展。公司审计部应
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异常或违规情况,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如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累计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
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
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
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
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应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 5 页 共 6 页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
《铜材料套期保值规定(2012 年 12 月)》同时废止。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6 页 共 6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三变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