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股份: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21: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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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36     证券简称:招标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1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集团”)的一致行动人福建省六一八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六一八发展”)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
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 0.11%)。
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
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39,37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
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
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3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六一八发展、吴明禧、林力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
告知函》,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名称:六一八发展、吴明禧、林力。
  (二)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招标集团及其一
致行动人六一八发展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47,267,6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51%。
其中六一八发展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4%;吴明禧
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5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6%;林力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 1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5%。
  (一)减持计划
份;吴明禧、林力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持有并通过非交易过
户的股份。
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总股本比例 0.11%。吴明禧先生本次拟减持股份不超过 39,3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0.01%;林力先生本次拟减持股份不超过 3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
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招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六一八发展、股东吴明禧先生、林力先生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作为招标股份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履行招标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招标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招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招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
  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招
标股份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本公司所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招标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四、本公司自招标股份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招标股份如有派发现金股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按照监
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五、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是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本公司计划长期持有招标股份股票,严格履行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期承诺。如本公司拟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票的相关
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按照修
订后的规则执行。
  二、减持方式:在公司所持招标股份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
的招标股份的股票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三、减持价格: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招标股份的股票价格将综合考虑当时的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在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的招标股份的
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招标股份如有派发现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将按照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不低于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四、减持数量:锁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公
司在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和间接持有招标股份的股份总数的 20%;
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招标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直接和间接持有招标股份的股份总数的 40%。
  五、信息披露: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招标股份的股票前,应当提前三个交
易日进行公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公司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进行公
告。
  六、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自招标股份首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永旭一号/永
旭二号/永旭三号的财产份额。
  二、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招标股份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
的招标股份的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
招标股份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
的招标股份的股份。
   招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
  三、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招
标股份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招标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五、本人自招标股份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招标股份如有派发现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按照监管
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
述承诺。
  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实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六一八发展、吴明禧先生、林力先生严格遵守并履行了
以上承诺事项,未发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
向、承诺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六一八发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大
股东不得减持的情形;吴明禧先生、林力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
形。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股东将根据股票市场情况、公
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
方式、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
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本公告发出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公
司也不存在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净利润的 30%的情况。
  (五)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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