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亿利达
股票代码:002686.SZ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中心 2 号楼 101 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中心 2 号楼 101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4 月 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信息披露准则第 15 号》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
公司拥有的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导致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润桐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浙
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与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需分别经双方签署且经主管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
备案通过后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六、出让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本报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本报告书 指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亿利达 指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资产、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桐乡市润桐控股有限公司拟受让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拟持有的亿利达 169,815,63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29.99%。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拟受让浙江
本次交易 指
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持有的亿利达 40,316,349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12%。本次交易完成后,润桐控股
成为亿利达控股股东,桐乡市财政局成为亿利达实际控制人。
润桐控股 指 桐乡市润桐控股有限公司
嘉兴国投 指 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浙商资产将持有的亿利达 210,131,98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当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前股份总数的 37.11%)变动至 0 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浙江省国资委 指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
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88,487.124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伟达
成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6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中心 2 号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中心 2 号楼 101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075327358A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期限 长期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52.8070%股权,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 18.7424%股权,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8.4474%股权,宏
信远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7.6549%股权,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
股权结构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6.0862%股权,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 6.0000%股权,杭州敦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0.2621%
股权
参与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业务(凭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经
经营范围 营)。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相关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
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及服务。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商资产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国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外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亿利达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如下所示:
是否为控
序号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股票代码 上市交易所 持有主体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股股东
浙江财商 证券业务、防水卷
湘财股份有限 上海证券交易
公司 所
有限公司 业务以及贸易业务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浙商资产在取得亿利达控制权后,对亿利达进行了一系列的并购整合、经营优化工
作,亿利达资本实力和体制机制均有了较好地提升。鉴于目前亿利达所属制造业已被列
入浙商资产及其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非主业范畴,基于聚焦主责主业
的发展要求,实施本次股份转让。
二、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浙商资产持有的亿利达 169,815,632 股股份及其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
和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9%。2026 年 4 月 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嘉兴国投签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嘉兴国投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浙商资产持有的亿利达 40,316,349
股股份及其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12%。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述协议转让股份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完
成主管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限涉及控制权转
让的交易行为)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除上述信息之外的其他增持或减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浙商资产为亿利达的控股股东,持股数量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6 年 4 月 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润桐控股签署
了《股份转让协议》,润桐控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浙商资产持有的亿利达 169,815,63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9%,每股转让价格为 7.80 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
议》,嘉兴国投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浙商资产持有的亿利达 40,316,349 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7.12%。每股转让价格为 7.55 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 304,388,434.95 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亿利达股份的情况列式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浙商资产 210,131,981 37.11% 0 0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浙商资产与润桐控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桐乡市润桐控股有限公司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一方”视情况可指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
方,具体视文意要求而定)
第一条 定义(略)
第二条 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上市公司 169,815,632 股股份(约占截至本协议签署
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9%)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
经 双 方 协 商 , 标 的 股 份 对 应 的 股 份 转 让 价 格 为 7.80 元 / 股 , 合 计 为 人 民 币
称“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确认,乙方按照本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本协议第 2.3.3 条列明的甲方收款账户
(以下简称“甲方收款账户”)分二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佰陆拾肆元捌角)。
的 50%,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662,280,964.80 元(大写:陆亿陆仟贰佰贰拾捌万零
玖佰陆拾肆元捌角)。
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各自准备完毕其所涉及向深交所申请现场办理协议转让
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和资料。
免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将标的股份过
户至乙方名下的申请:
(1)深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
(2)乙方已将股份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甲方收款账户;
(3)本次股份转让已经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
双方确认,有权一方对任何交割先决条件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其他方无需履行该等先
决条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文件(如有)。
等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
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本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现金
分红等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
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关法律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义务、风险
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各自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其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条 过渡期
理层稳定;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将根据以往惯常的和合法的方式进行管理,
监督上市公司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现有主营业务相关的重要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
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
上市公司推荐并当选的董事不会提议或赞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如下事项:
常经营活动之目的的担保除外;
常经营活动之目的的借款除外;
者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情形导致上市公司注册资本调整的除外;
券监管机构要求修订而导致的修改除外。
第四条 交割后事项
双方一致同意,于交割日后 6 个月内尽快促成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
股东会,并完成本协议第 4.1.1 条和第 4.1.2 条约定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相关人员改选
相关事宜(本协议另有安排的除外)。相关安排如下:
双方确认,交割日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不做调整,仍保持非独立董事 6 名,
独立董事 3 名;其中,乙方有权提名 5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
方应通过法定选举程序尽一切合理努力促成前述人士当选。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
任。
双方确认,交割日后上市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乙方提
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其余核心管理团队和关键岗位,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原则,
由董事会或上市公司聘任。
要就上市公司经营事项作出有效决议、决策的,原董事、原经营管理层仍应依法依约履
职,但在作出决议、决策前应听取乙方的建议;原董事、原经营管理层根据乙方的建议
作出相关决议、决策,或其他正常履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
产责任等)均由上市公司、乙方以及上市公司届时的其他股东承担,与转让方及转让方
提名的相关董事、经营管理人员无关。
第五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
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并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或
增加乙方的责任或义务。
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
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宜进行协商、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
于处置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文件;甲方保证交割时标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限
制转让的情形。
机构要求提供的、与本次转让及上市公司相关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隐瞒、虚假之处。
施本次交易的权利请求、索赔、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调查或类似程序。
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标的股份交割时不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
会因该等权利限制或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所持标的股份不能合法转让到乙方名下(但因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则限制/禁止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除外),亦不会在交割日后,任何第三方
因对标的股份有权主张权利而导致乙方受到利益损失,否则甲方将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
直接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整。
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
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并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或
增加甲方的责任或义务。
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
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的符合商业惯例及合法有效的与本次转让有关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交易结构及其他
实质性条件,乙方及其股东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情形。与本次转让同步,乙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涉及本次
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
证该等资金来源及其结构安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机构要求提供的、与本次转让相关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对
本次转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隐瞒、虚假之处。
施本次交易的权利请求、索赔、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调查或类似程序。
整。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署日起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生效:
不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市或终止上市的,或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构成实质性障碍的,
前提是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且甲方及上市公司未向乙方及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
披露且上市公司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
质条件,且上市公司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但该等情
形非因甲方主观故意所导致的除外;
未全部满足,但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仍未全部满足的除外。
不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款,逾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
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收购实力,及/或其收购资金存在不符合有权机构
监管要求的结构化、杠杆率等安排,及/或乙方不符合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书面或者口头问
询的实质性条件,及/或乙方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无法按本协议第 2.4 条的约定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乙方无法在
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
料等相关文件资料、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手续等,导致标的股份无法按本协议第
形的;
未全部满足,但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仍未全部满足的除外。
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或应其他方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
署一切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其他方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的状态。在此情形下,任
何一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权的政府和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不予备案或提出否决性意见的,双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
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在此情形下,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任。
第九条、第十条、第 11.1 条除外。
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
证、承诺(包括本协议双方另行作出的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陈述、保证、承诺,如有)
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以及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均构成违约。违
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
赔偿金。
接损失(包括诉讼或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开支和本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但不包括
任何惩罚性赔偿、间接损失、预期收益或经济利益损失、后果性损失或机会损失等。支
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依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生本协议第 6.3.2 条或第 6.3.3 条(为避免歧义,第 6.3.3 条项下的甲方的违约金赔偿义务
仅限于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形)约定的情形导致标的
股份无法或未能交割,且 30 个自然日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
续履行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1,325 万元,但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
方出现前述情形或者乙方主动放弃标的股份交割的除外;乙方亦有权要求在获得违约金
的同时单方解除本协议。
乙方的违约金赔偿义务仅限于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不能满足的情
形),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325 万元,
但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出现前述情形的除外;甲方亦有权要求在获得违约金的
同时单方解除本协议。
恢复原状,转让方返还已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时均为无息返还。
付款义务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完毕的,则违约方应在逾期期间每日按逾期未支付款项的
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赔偿金。
限于主义务、违约金、赔偿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仅可依据其中一项条
款主张权利,不得依据不同条款重复追偿和索赔。
第八条 保密义务(略)
第九条 不可抗力(略)
第十条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略)
第十一条 附则(略)
(二)浙商资产与嘉兴国投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一方”视情况可指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
具体视文意要求而定)
第一条 定义(略)
第二条 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上市公司 40,316,349 股股份(约占截至本协议签署
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12%)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
经 双 方 协 商 , 标 的 股 份 对 应 的 股 份 转 让 价 格 为 7.55 元 / 股 , 合 计 为 人 民 币
“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确认,乙方按照本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本协议第 2.3.3 条列明的甲方收款账户
(以下简称“甲方收款账户”)分二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贰佰壹拾柒元肆角捌分)。
的 50%,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52,194,217.47 元(大写:壹亿伍仟贰佰壹拾玖万肆
仟贰佰壹拾柒元肆角柒分)。
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各自准备完毕其所涉及向深交所申请现场办理协议转让
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和资料。
免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将标的股份过
户至乙方名下的申请:
(1)深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
(2)乙方已将股份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甲方收款账户;
双方确认,有权一方对任何交割先决条件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其他方无需履行该等先
决条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文件(如有)。
等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
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本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现金
分红等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
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关法律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义务、风险
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各自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其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条 过渡期
理层稳定;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将根据以往惯常的和合法的方式进行管理,
监督上市公司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现有主营业务相关的重要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
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
上市公司推荐并当选的董事不会提议或赞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如下事项:
常经营活动之目的的担保除外;
常经营活动之目的的借款除外;
者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情形导致上市公司注册资本调整的除外;
券监管机构要求修订而导致的修改除外。
第四条 交割后事项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不向上市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亦不向上市公司提
名经营管理团队人员。
第五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
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并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或
增加乙方的责任或义务。
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
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协商、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
标的股份的文件;甲方保证交割时标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机构要求提供的、与本次转让及上市公司相关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隐瞒、虚假之处。
施本次交易的权利请求、索赔、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调查或类似程序。
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标的股份交割时不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
会因该等权利限制或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所持标的股份不能合法转让到乙方名下(但因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则限制/禁止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除外),亦不会在交割日后,任何第三方
因对标的股份有权主张权利而导致乙方受到利益损失,否则甲方将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
直接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整。
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
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并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或
增加甲方的责任或义务。
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
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的符合商业惯例及合法有效的与本次转让有关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交易结构及其他
实质性条件,乙方及其股东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情形。与本次转让同步,乙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涉及本次
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
证该等资金来源及其结构安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机构要求提供的、与本次转让相关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对
本次转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隐瞒、虚假之处。
施本次交易的权利请求、索赔、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调查或类似程序。
整。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签署日起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生效:
不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市或终止上市的,或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构成实质性障碍的,
前提是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且甲方及上市公司未向乙方及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
披露且上市公司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
质条件,且上市公司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但该等情
形非因甲方主观故意所导致的除外;
未全部满足,但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仍未全部满足的除外。
不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款,逾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
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收购实力,及/或其收购资金存在不符合有权机构
监管要求的结构化、杠杆率等安排,及/或乙方不符合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书面或者口头问
询的实质性条件,及/或乙方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无法按本协议第 2.4 条的约定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乙方无法在
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
料等相关文件资料、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手续等,导致标的股份无法按本协议第
形的;
未全部满足,但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仍未全部满足的除外。
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或应其他方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
署一切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其他方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的状态。在此情形下,任
何一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权的政府和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不予备案或提出否决性意见的,双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
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在此情形下,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任。
第九条、第十条、第 11.1 条除外。
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
证、承诺(包括本协议双方另行作出的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陈述、保证、承诺,如有)
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以及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均构成违约。违
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
赔偿金。
接损失(包括诉讼或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开支和本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但不包括
任何惩罚性赔偿、间接损失、预期收益或经济利益损失、后果性损失或机会损失等。支
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依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生本协议第 6.3.2 条或第 6.3.3 条(为避免歧义,第 6.3.3 条项下的甲方的违约金赔偿义务
仅限于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形)约定的情形导致标的
股份无法或未能交割,且 30 个自然日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
续履行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股份转让价格的 1%支付违约金,但乙方违反本协
议约定导致甲方出现前述情形或者乙方主动放弃标的股份交割的除外;乙方亦有权要求
在获得违约金的同时单方解除本协议。
乙方的违约金赔偿义务仅限于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不能满足的情
形),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股份转让价格的 1%
支付违约金,但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出现前述情形的除外;甲方亦有权要求在
获得违约金的同时单方解除本协议。
恢复原状,转让方返还已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时均为无息返还。
付款义务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完毕的,则违约方应在逾期期间每日按逾期未支付款项的
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赔偿金。
限于主义务、违约金、赔偿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仅可依据其中一项条
款主张权利,不得依据不同条款重复追偿和索赔。
第八条 保密义务(略)
第九条 不可抗力(略)
第十条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略)
第十一条 附则(略)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
资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为润桐控股,实际控制人变为桐乡市财政
局。
五、对收购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的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润桐控股、嘉兴国投的主体资格、资
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润桐控股、嘉兴国投具备上市公司受
让人的资格条件、具有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合理意图,具有按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能
力。
六、出让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未清偿的负债,
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亿利达上市交易股份的
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
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
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已发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伟达
日期:2026 年 4 月 3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股份转让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所在地。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伟达
日期:2026 年 4 月 3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 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有限公司 亿利达路
股票简称 亿利达 股票代码 002686.SZ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山南印中心 2 号楼
称 股份有限公司 地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不 变 ,但 持 股 人 发 生 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是□ 否√
大股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多选)
继承□ 赠与□
其 他 □( 请 注 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 无限售流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 股 数 量 : 210,131,981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 37.11%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 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变 动 数 量 : 210,131,981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变动比例: 37.11%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后持股数量: 0
及变动比例
变 动 后 持 股 比 例 : 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过户登记完成之日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方式:协议转让
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不适用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 拟 于 未 来 12 个 是□ 否√
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 及 上 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减 持 股 份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还 应 当 就 以 下 内 容 予 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否√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否√
的负债,未解除公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否□
需取得批准
是□ 否√
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是否已得到批准 1、完成主管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伟达
日期:2026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