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6-016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按照激励计划
的规定,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30 万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按回购价格9.29元/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6
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6.30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6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
电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
鼎光电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
人有关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第二
条第(二)款、第(八)款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
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职期间发生违反工作纪律等不适当行为的,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上述规定和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有关约定,鉴于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违纪等不适
当行为离职,均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按照上述约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人数6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30万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为350.50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755664),并已向中登上
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4月9日完成
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212,000 -63,000 4,149,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07,116,000 0 407,116,000
股份合计 411,328,000 -63,000 411,265,000
注:实际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回购注销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变化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11,328,000股减至411,265,000
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厦门亿威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被动增加,持股比例由85.99%增加至86.01%,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具体情况
如下:
变动前持股数量 变动前持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 变动后持股
股东名称
(股) 比例(%) (股) 比例(%)
厦门亿威达投资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
其中:
厦门亿威达投资有限公司 273,375,000 66.46 273,375,000 66.47
连云港伊威达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鼎之杰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厦门欣立鼎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五、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具有相应的依据,本次回购注销方案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力鼎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并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必要的决策程序及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还需按照《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应
的股票注销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及信息披露等事宜。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