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 莱宝高科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19: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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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高科”、
                          “公司”或“发行人”)
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和业务发展的资金
需求,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
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编制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电子纸显示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相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国政府高度
重视电子纸产业发展,并出台一系列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鼓励、支持电
子纸行业高质量发展。新型显示产业是数字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纸显示作为一种护眼、省电、低碳的新型显示技术,其应用亦符合国家发展
战略和产业政策中关于数字中国、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等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方面,明确将打造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新材料、
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生物医药等新兴支柱产业。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MED)项目(以下简称
“MED 项目”或“本项目”),该项目拟采用的微电腔显示(MED)技术可实现
双稳态、反射式、类纸张显示的性能效果,该项目生产的微电腔显示屏(MED)
产品属于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的类别,为电子纸的类型之一。2025 年、2026 年
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均将公司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MED)项目作为重大项
目投资建设的积极案例,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也将本项目列入了
《2025 年省重大产业项目清单》中。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025
年 6 月公布的新兴产业集群强链补链(“415X”集群新质生产力)项目名单,本
项目被确定为 A 档项目,获得省政府相关支持。2026 年 3 月,浙江省发展改革
委将本项目列入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 2026 年第一批重大建设
项目实施计划项目。
  随着 5G 商业化、大数据、物联网的日益部署应用,相应带动电子纸显示的
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从之前较为单一的电子标签、黑白电子书阅读器市场,到目
前不断拓展至电子桌牌、穿戴式产品、彩色电子书阅读器、电子纸手写本、电子
纸平板、笔记本电脑副屏、护眼显示器、电子公交站牌、电子信息牌、电子白板、
公共显示等更多应用新场景。在消费升级大趋势的发展下,数字化、品质化、个
性化已成为当代消费升级的趋势,电子纸显示凭借低碳节能、健康护眼的特性受
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具有全球未来广阔的市场成长前景,属于差异化的细
分蓝海市场。
  本项目的实施将助力公司满足更多市场和客户对中大尺寸彩色电子纸显示
产品持续增长的应用需求,完善公司在中大尺寸彩色电子纸显示产品线的布局,
把握全球中大尺寸彩色电子纸细分蓝海市场的成长机遇,助力公司实现成为全球
中大尺寸彩色电子纸显示细分市场龙头厂商的目标。
的需求,有利于促进电子纸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目前全球电子纸显示市场由极少数公司的微胶囊/微杯电泳显示(EPD)技
术占据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全球电子纸显示的核心原材料供应来源受限,难以满
足全球中大尺寸彩色电子纸终端应用不断拓展带来的对电子纸显示技术和产品
性能提升与供应保障的需求。
  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MED)项目采用公司自主及合作开发的微电腔显示
(MED)技术,是一种全新的电子纸显示技术,可实现双稳态(显示静态画面
不耗电,仅在切换画面瞬间耗电)、纯反射、全彩色化电子纸、类纸张、高对比
度、高分辨率、窄边框显示,具有本质护眼、超低功耗、轻薄、阅读视觉舒适等
显著优点。项目产品主要定位于全球中大尺寸彩色电子纸市场,可更好满足全球
中大尺寸彩色电子纸产业对电子纸显示新技术、新产品的需求,实现电子纸显示
产品国产化自主可控供应,有利于推动和促进我国乃至全球电子纸显示等前瞻性
新型显示技术的持续进步和升级,以及有利于推动和促进电子纸产业的长期健康
发展。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公司投资建设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MED)项目,可加速实现公司微电腔
显示屏等新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助力公司微电腔显示屏等新产品、新技术的产业
化推广应用,抓住全球中大尺寸彩色电子纸显示需求快速成长的有利市场时机,
积极满足新零售、新教育、新办公等细分领域的智慧化以及市场消费升级对全球
彩色电子纸显示产品快速增长的需求,完善公司在中大尺寸彩色电子纸显示产品
线方面的布局,充分发挥公司在彩色电子纸显示领域的竞争优势,紧跟行业发展
步伐,在行业大规模商业化来临之前完成产业布局,致力于引领市场,持续获得
新产品、新技术的市场先发时机和更高的附加值。
    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日益面临嵌入式结构(On Cell/In Cell)触控显示一体化
技术和市场的替代竞争,未来发展空间日益受到压缩,亟待培育新的业务和利润
增长点。随着全球对低碳、环保、护眼显示的需求日益提升以及电子纸显示技术
的进步和升级,彩色电子书阅读器、电子纸平板、电子记录本、护眼显示器、电
子公交站牌、数字标牌、公共显示等中大尺寸彩色电子纸应用领域不断拓展,未
来该等全球细分蓝海市场需求成长空间广阔。随着 MED 项目后续逐步点亮、投
产后,公司的微电腔显示屏(MED)技术和产品将实现批量供应,可充分匹配
和满足全球中大尺寸彩色电子纸显示的细分蓝海市场的成长需求。MED 项目的
实施,将完善公司在中大尺寸彩色电子纸显示产品线的布局,把握全球中大尺寸
彩色电子纸细分蓝海市场的成长机遇;项目的实施将极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拓宽公司产品的国际市场,不断培育出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扩大发展和盈利
空间,有利于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前,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MED)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除莱宝显
示全体股东实缴出资外,主要为固定资产银团贷款;本次发行完成后,募投项目
的建设将减少部分银团贷款额度的使用和流动资金贷款融资需求,资金来源更加
多元化,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减少对债务融资的需求,同时降低公司财
务费用,降低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经营和项
目投入顺利实施。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主要用于微腔电
子纸显示器件(MED)项目,该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产
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业务发展基础,更好地适
应和满足全球中大尺寸彩色电子纸显示的市场成长需求,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
增长;同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经营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所需的营
运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改善财务状况,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提高公
司抗风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或进行债务融资可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并且公司需保留
一定的流动资金用于未来经营需求,因此,公司选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以满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能够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和经营压力,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保
障公司经营和项目投入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均将相应增加,营运资金得到进一步
充实,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良好保障,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条件的
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
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
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通
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
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
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条件的特定投
资者,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
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
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本次
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
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
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
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
则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报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的证券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发行
全部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且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三条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的证券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1 元/股),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票的情况,
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条件的
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
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价格符合《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在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
人(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
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
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系 2013 年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于 2013 年 3 月到账,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十
八个月;
  (5)公司已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
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6)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MED)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其中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
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适
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
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方式
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以及第九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深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
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
具有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公司的
发展战略,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
将有利于公司加快实现战略目标,有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促进公司业务可持
续发展,提升持续盈利能力以及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以及相关文件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
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及相关议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
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议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程序,保障
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
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
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发
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
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上述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
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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