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北明: 融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22: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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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已经董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融资行为,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
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对外筹集资金,以
保证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行为完成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行为完成后增加负债的融资,
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保理融资等。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以满足经营和发展资金需求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公司整体优
势,广开融资渠道;
  (三)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优化融资结构,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保障资
金链条安全和信用安全;
  (五)遵循审慎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
  第五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是融资的审批决策机构,在相应的
决策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方案予以审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是管理及实施融资的职能部门(合称“融
资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除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
的承办部门,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活动提出议案,
对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活动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组织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相关议案并根据审议情况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
的信息披露。
  财务部是公司除发债外的债务性融资(含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的承办部门,
也是权益性融资主要协助部门。负责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收
集、分析金融市场行情,积极开拓融资渠道,与金融机构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合作
关系;预测公司短期及长期的资金总体需求;组织公司债务性融资活动的策划、
论证与监督工作;审核公司及子公司的重要债务性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对
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财务部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核
算工作。
  融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融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
资料。
  第八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是管理公司项目投资的职能部门,其根据项目计划
提出资金需求,并配合财务部提供债务性融资所需的项目资料。
  第九条 公司法务主管在融资管理中根据需要提供法律事务咨询和协助。
  第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其职能范围为公司的融资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章 融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的权益性融资活动及发行债券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权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除发债外的债务性融资业务可以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
由公司财务部牵头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或融资的额度(包
括子公司的融资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通过后,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决定。
  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范围内的融资事项,不需要
再次履行决策程序。属于公司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属于子公司的,
由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并报备公司财务部。
  第十三条 实际执行中未列入经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范
围或者超出经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融资总金额的债务性融资事项,按照下
述审批权限审批:
  单笔融资金额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累计融资金额达到年度融资总金
额 20%(含)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在年度融资总金额 20%以上
的,由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对于直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
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报本级财务负责
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子公司以增资方式进行融资时,所有程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融资过程中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其他事项时,按照公司其
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融资过程中涉及选聘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选择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综合考虑资质等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
从业经验、收费水平、工作经验、业务素质等因素。
             第四章 融资执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所融资金到位后,必须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
监督。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融资方案使用融资资金。公司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
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需满足其监管要求,包括向金融
机构提供具有真实业务背景的业务合同等材料,并提供付款凭证、发票等贷后审
查的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随时掌握各项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金额等内容,
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按时偿还借款、债券本息,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条 预计将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融资管理部门应
及时分析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
协商,通报有关情况,制定应对预案。
  第二十一条 融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融资方案的编制人与审批人分离。
  (二)办理股票、债券发行或银行借款等业务的人员与负责相关会计记录的
人员分离。
  (三)负责利息或股利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
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从以下方面对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
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
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
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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