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李铁)
作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相
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
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铁,1961 年 5 月生,博士研究生,教授,现任北京科技大学
安全科学与工程专业教授、博士生导师。2023 年 8 月 18 日起任公司
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
独立性的要求。在履职过程中,本人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亦不存在影响独立
客观判断的其他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司董事会、股东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应出席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姓名 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议
李铁 9 9 9 0 0 否
独立董事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姓名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议
李铁 3 3 0 0 否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情形,且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
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
作为独立董事,我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
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认真研读相关资料,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
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 2025 年度预计
情况、集团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相关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
行沟通的情况
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了解公司审计部门重点工作事项。年报
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审计风险分析
及应对、关键审计事项、审计人员配备等事项充分进行沟通,关注审
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顺利推进。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利用出席股东会的时间,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并重点
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通过上证 e 互动、主
流财经网站等平台和媒体报道,了解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并向公司进行反馈、核实。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现场参加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机会,通过对公司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和听取管理
层介绍的方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执行等情
况;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公司指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部等人员和部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本人
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沟通渠道畅通。
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会议前,
公司认真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传递,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审议了《关
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关于<河南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4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的议案》
《关于<河南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
估报告>的议案》,本人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并通过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且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披露的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反映了财务公司的
真实状况,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可控。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报告期内,公司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了重点关注,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经营管理的重点活动均按照内部控制各项
制度的规定进行。2025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人认为
《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情况,各项经营活动的风险能够得到合理控制,未发现重大内
部控制缺陷。
(三)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
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人同意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四、总体评价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地
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
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发挥业务专长,保持独立性,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助力公司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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