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薪酬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省、市有
关政策法规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坚
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薪酬管理依法合规、规范运作。
(二)效益联动原则:工资总额与公司经济效益、劳动生产
率同向联动,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动态调整机制。
(三)业绩导向原则:薪酬分配与个人履职表现、工作实绩
及公司战略目标紧密结合。
(四)有效激励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构建激励与约束
相结合、科学规范的考核分配机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人
员,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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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
公司(或合并范围子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系与公司(或合并范围子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
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对象如在公司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薪酬标准按担任
最高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按照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
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
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
公司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要求,执行
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第三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开披露,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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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披露。对薪酬
调整的重大事项(如绩效薪酬占比调整、止付追索执行等),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薪酬结构及绩效考核
第七条 独立董事薪酬及绩效考核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
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及绩效考核
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岗位、担任的具
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当年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
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
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与绩效考核按照任职岗位相应
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
(一)董事会聘任的职业经理人(以下简称“职业经理人”)
薪酬实行年薪制,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
职业经理人的目标年薪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职
业经理人当年经营业绩及考核结果、市场薪酬水平均值等因素综
合拟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
基本年薪按照目标年薪的 40%按月预发,剩余部分作为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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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特别奖励是对公司高质
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给予的奖励。
职业经理人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聘期考
核),具体按照《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薪酬与绩效
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参照
公司相关文件执行,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构成。其薪酬标准
与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可选择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条 中长期激励
公司规范有序探索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跟投等多种激
励方式,在满足政策要求的情况下,适时开展中长期激励工作。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费用、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据实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支付,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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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据实结算。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制度修订及生效
本制度的修订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
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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