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有效的传递、汇集和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品牌、形象、经营、发展、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
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重大变更事项
等,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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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各
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信
息报送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送义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 重要会议
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会议事项时,应当及时按照公司制
度规定向公司投资管理部报送:
上述会议事项涉及本制度第五条第(二)至第(六)款规定内
容的,公司投资管理部应按本制度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二) 重大交易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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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事
前报告;对外捐赠、赞助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 500 万元
的,归口部门需做好统计并及时报告;其余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连
续十二个月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及时向信息对口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送: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6%以上;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6%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6%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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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净资 产的 6%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
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各自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
易事项中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累积额。其中,购买或出
售资产交易,无论涉及标的是否相关,均需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 关联交易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应在交易实施前及时向公司财务
部、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若该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年度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则无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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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重大诉讼(含仲裁,下同)
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诉讼时,应即时向信息对口的公
司相关职能部门报送: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诉讼事项;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诉讼事项;
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项。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报告。
(五) 重大风险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如下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向信息
对口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送:
应急预案》划分)、人员伤亡事故(事故等级按照国务院《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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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的治安案件(发生维稳、群
体性事件、影响重大的治安案件、灾情疫情事件)等情形;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资产的 30%;
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强制措施、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其他重大事项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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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或者挂牌;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上述第五条涉及的重大信息,参照《宁波舟山
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文件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第五条重大信息所涉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
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向信息对口的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报送。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以下
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并持续通报
进程:
(一) 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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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相关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持有公司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掌握并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兼职及变动情况、对公司股票的持有及交易变动情况。
第三章 重大信息管理的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在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发生第一时间内将重大信息及时报送信息对口的公司相关职能部
门,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隐
瞒、误解或虚假陈述。
第十一条 信息对口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信息汇总归类后,及
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信息的日常管理部门,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重大信息进行整理
和分析,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将整理分析后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
事长,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执行信息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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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重大信息管理档案,对信息予以
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采用一事一报的书面形式(具体格式见附件
《重大信息报送表》);对突发事件可采用电话、邮件或口头等其
他形式予以初报,事后需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如适用)。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司重
大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或盖章后方可报送。以上人员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告知义务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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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按规定报送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送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提供的信息或文件资料存在隐瞒、误
解或虚假陈述;
(四)拒绝答复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
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指定相关人员为重大信息联络人,负责重
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联络工作。重大信息联络人名单应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联络人对履行信息告知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条 对重大信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公司年度组织
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
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提供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通知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任何组织和个
人均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统一以信息披露公告所载内容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重大信息及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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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持续进展事项发生的当日(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规定相关重大信息具体金额标准的,所称
“重大”、“大额”的具体金额标准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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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送表
公司名称
重大信息的类别
重大信息的内容
重大信息涉及的金额
重大信息发生的原因
对公司生产经营
等方面的主要影响
附件内容(如适用)
注:重大信息的主要内容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需要提供相关资
料的,请以附件形式提供。
公司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