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
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版传媒”、“上
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
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周斌烽、熊吴倩
(三)现场检查时间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周斌烽、郑经晃
(五)现场检查手段
大会会议文件;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版传媒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监事会于 2025 年
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同)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
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
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
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按照《公司章程》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和
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
一致,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经现场检查,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
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版传媒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
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新华书店)为控股股东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的附属企业浙江出版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垫付 2 处房产的确权与办证费 20.25
万元,并形成 2022—2024 年往来余额。浙江出版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向温州新华书店支付 20.25 万元办理权证代垫款项。至此,双方不
存在资金往来余额。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现场检查,浙版传媒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四方监管协
议,保荐机构逐月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版传媒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
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浙版传媒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
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根据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部分业务人员访谈,了解近期行业
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浙版传媒经营模式、经营环
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代表人已提请上市公司严格管理关联方资金往来,强化内部控制,严格
遵守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荐代表人已提请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
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浙版传媒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
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
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
项及意见”“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