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护
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授权管理”,旨在明确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
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包括:
(一)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
(三)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其他必要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一)依法合规原则。授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遵
循法定程序,依法合规授权;
(二)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确保授权合理、适度,提高公司决策效率;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规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并根据内外部
因素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四)权责对等原则。授权应当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科学界定权责关系
和主体责任,规范授权行为和权利运行,强化权利责任对等,确保有权必有责、
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五)有效监督原则。授权应当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授权依法合规,
有效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管理的相关方。
第二章 授权的基本范围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
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会职权,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
出决议。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决策治理和效率相统一的原
则,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科
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
对于新老业务开展情况、高风险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包括常规性授权和临时性授权。
(一)常规性授权
事项、资产处置和股权转让事项等;
规章制度,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提供劳务、财务
事务、行政人事管理等经营方面的事项;
分工,部门职能分工及调整,中层及一般岗位人员的聘任、奖惩,绩效与薪酬
管理等组织和人事管理事项;
(二)临时性授权
临时性授权由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
权事项、授权期限、行权条件等具体要求的授权。
第八条 常规性授权采取制度与清单相结合的模式,明确授权类别、授权
范围、授权事项等授权具体内容。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通过授权
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提高决策效率,更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
第九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
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执行
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第三章 授权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授权事项决策情况的跟踪与监督,建立健全
授权评估机制,每年对董事长、总经理行使授权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规范、
审慎地运用董事会的授权,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
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
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限进行调整。
主要包含以下情况: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
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规定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经营状况恶化,风险
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
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
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三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
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 授权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
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
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
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依法依规行使董事会授权,发生与董事会亲自
行使职权同等的效力,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组织跟踪董事会授
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可以列席有关会议。董事会办公室
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
务。
第十八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管理责任
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现、纠正
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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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