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
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以下简称“投资”
)指将货币资金以及
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
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
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
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
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短期投资
(二)长期投资
;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七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
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进行的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
(二) 立项确定后,组织财务、营销、技术、法律等相关人员负责
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投资收益率和合作意向书、协议书的商谈
起草等,必要时可咨询外部专家。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
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三)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其投资的可
行性;
(四) 可行性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按以下权限审议通
过: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或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审议批准。除此以外,未达到本条第 1 项所述必须
经由董事会决定的投资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公司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
(一) 短期投资,由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负责监控与管理。
(二) 长期投资,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
根据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
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三)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应做好对外投资项目在设计、建设、生产、
营销、资金筹措等方面的配合工作,为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可以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调整,决定退出已发生的对外投资;
(二)已对外投资的项目未达到公司对该项投资的预期目标;
(三)已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四)已投资项目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投资不利于公司及股
东利益最大化;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十二条 公司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
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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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