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湘君株冶法意字第 013 号
致: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熊鹰、李
峰云(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律师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
事实,并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或说明。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熊鹰律师、李峰云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2026 年 3 月 1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 15 点 00 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衡山东路 1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6 年 3 月 30 日 15:00 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15:00。公司本次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为会议通
知中公告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3 月 23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3 人,代表股份数
为 270,372,30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2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1,838,43
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56 人,代表股份数为 712,
经查验,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会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及作为本
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本次股东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
审议,以书面方式予以投票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当场宣布。具体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2,210,741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
的 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