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曾坤鸿 Benson Kwan Hung Tsang)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在 2025 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
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
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审慎决策,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忠实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
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的发展起到应有的
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
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曾坤鸿(Benson Kwan Hung Tsang)先生,61 岁,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获
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 H 股上市日期起生效),主要负责监督董事会及向董
事会提供独立意见。曾坤鸿先生于 2019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2 月,担任广州再极
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担任广州再极医药科
技有限公司的首席财务官;2019 年 3 月起,担任 Hongse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的董事,Hongsen Investment Fund L.P.的普通合伙人,该基金从 2020 年 1
月开始运营;2018 年 7 月起至 2023 年 9 月,担任美国上市公司 Athenex Inc.(纳
斯达克:ATNX)的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席;2017 年 7 月至 2020 年 8 月,
担任 Puritek China Company 的加拿大投资公司 Puritek Canada Inc.的董事;2014
年 7 月至 2020 年 8 月,担任 Hydraservices Inc.的董事,该公司为一家位于加拿
大的废物管理及气味控制解决方案公司;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一
家位于美国的初期药物公司 ShangPharma Innovation Inc.的驻留执行顾问;2010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任 ATA Inc.的首席财务官、顾问,该公司为一家于美
国上市的大型计算机测试服务供货商(纳斯达克:ATAI);2010 年 11 月至 2013
年 3 月,担任 ShangPharma Corp.的独立董事,该公司为一家医药研发合约服务
组织公司,此前于美国上市(纽约证券交易所:SHP),于 2013 年 9 月私有化;
该公司为一家医药研发合约服务组织公司,此前于美国上市(纽约证券交易所:
WX),于 2015 年 12 月私有化;1988 年至 2006 年,于多家公司担任财务及审计
职位。曾坤鸿先生分别于 1991 年及 1993 年获得加拿大及香港特许会计师证书,
并且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非执业)。曾坤鸿先生分别于 1987 年 6 月及 1988
年 5 月获得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商科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不存在任何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影响独立性的情
况。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非执行董事 出席股东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姓名 大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
曾坤鸿(Benson
Kwan Hung 5 5 0 0 否 2
Tsang)
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在审议相关事项尤
其是重大事项时,细致研读相关资料,并就相关疑问和公司进行了沟通,公司均
能积极配合和及时反馈。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会就审议事项的相关细节与公
司管理层及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分析,并结合个人的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
和意见,客观独立地行使独立非执行董事权利,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本人对 2025 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重大事项未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
审议的非关联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对两项关联议案回避表决。本人认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方式等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决议
事项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期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聘请审计机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报告、年度审计计
划、内审工作报告及重大事项检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议案。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出席率
姓名
曾坤鸿
(Benson Kwan 5 5 100%
Hung Tsang)
管薪酬、高管绩效考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归属等事项,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出席率
姓名
曾坤鸿
(Benson Kwan 2 2 100%
Hung Tsang)
性、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补选董事等事项,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出席率
姓名
曾坤鸿
(Benson Kwan 3 3 100%
Hung Tsang)
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收购无锡佰翱得生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82.54%股份
暨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出席率
姓名
曾坤鸿
(Benson Kwan 2 2 100%
Hung Tsang)
(三)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等机会以及
其他时间,通过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电话、微信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累计现场办公时间达到 16 天。
本人及时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还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
对公司的影响,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的良性、规范运作提出了自己的合理
建议。
的工厂,与当地管理团队进行业务交流,并实地考察了园区的设施与服务能力,
深入了解了各园区的业务重点、运营特色与安全管理体系。
《2024 年年度报告》等事项,并在会后与公司审计师单独进行座谈,了解公司
管、财务负责人、资金组总监、投资者关系管理团队负责人、合规与 ESG 部门
负责人等人员进行座谈,就公司战略规划、运营管理、经营情况、资金管理、财
务状况、环境保护和 ESG 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此外,本人还走访参观了公司在
建的北京第二园区及康龙临床北京办公室,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投产后的新
增产能情况等。
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年度述职;会后与公司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团队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公司第二季度经营情况和资本市场
现况,了解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情况。
了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此外,本人还听
取了西安运营负责人关于西安子公司的业务介绍,了解西安子公司的发展史、业
务布局及人员配置等;并在西安运营负责人的陪同下参观走访了西安子公司的实
验室,听取相关实验室负责人对工作环境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介绍。
(四)公司配合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重大
事项进展情况,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使本人能够及时获悉公
司决策落实进度,掌握公司经营动态,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
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公司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均能及时提
供相关会议材料,并对本人的疑问及时解答。公司还积极组织、配合本人的现场
工作安排,承担了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到公司现场工作的各项必要费
用,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的支持。此外,公司还为全体董事购
买了责任保险,以降低本人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五)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除按规定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外,本人持续通过多种
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履行社会责任等工作汇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
形式,与管理层保持联系,随时提出问题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要求就本人关
注的问题进行专题汇报或作出说明,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事务所进行沟通。定期听取和审阅内控内审部工作报告,定期听取公司聘请的财
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以下统称“安永”)对于审计计划和审计总结的汇报,全面深入了解
审计的真实准确情况,并单独与安永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了充分沟通。
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了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
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违反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如
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关
于追加投资境外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收购无锡佰翱得生物科学股
份有限公司 82.54%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按
照正常商业条款进行,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平、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关联交
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及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实际发生额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预计额度,
与审议情况无重大差异。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始终高度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2025 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及《2024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
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不存在财务报
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层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公司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控制。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审议了《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境内财务及内控审
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公
司聘任的安永完全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
录,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及
内控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有利于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
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于聘任审计机构的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境内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境外审计机构。公司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
决程序及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时具有提名权的公司
股东深圳市信中康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名万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2025 年 11 月,本人因任职时间将满 6 年,申请辞去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同时公司董事
会提名曾劲峰教授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本人认真审查了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各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
任公司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董事补选的审议、表决程序及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仅按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领取相
应的薪酬。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公司领取年度薪酬为 30 万元。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由基础年薪加绩效奖金组成,基础薪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职
位、责任、能力、工作地点等因素确定,基础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奖金结合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和公司经营情况等确定。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和确定依据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真实、准确。
(十)股权激励
案,包括 A 股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解除限售、作废失效、根据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授予价格及数量的相应调整、提高首期 H 股奖励信托计划上限
以及设立 2025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划等事项,本人认为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
办理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人对上述事项均投了同意票。公司对 A 股股权激励计划和 H 股奖励信托计划相
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及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十一)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 2025 年度工作中,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
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充分发挥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的发展起到应有
的作用。
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本人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在
此,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和支持,
感谢股东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信任与支持。
特此报告。
独立非执行董事:曾坤鸿(Benson Kwan Hung Tsang)
[本页无正文,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非执
行董事述职报告》的签署页]
独立非执行董事:
曾坤鸿(Benson Kwan Hung Ts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