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 2025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李丽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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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丽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在 2025 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
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
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审慎决策,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忠实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
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的发展起到应有的
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
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丽华女士,61 岁,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获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主要
负责监督董事会及向董事会提供独立意见。李丽华女士自 2017 年 10 月起担任北
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于 1996 年 3 月至 2017 年 10 月,分别于北京
市永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及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任何妨碍本人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保持了独立性。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非执行董                                       出席股东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事姓名                                         大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
 李丽华       5     5      0     0        否         2
  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在审议相关事项尤
其是重大事项时,细致研读相关资料,并就相关疑问和公司进行了沟通,公司均
能积极配合和及时反馈。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会就审议事项的相关细节与公
司管理层及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分析,并结合个人的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
和意见,客观独立地行使独立非执行董事权利,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本人对 2025 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重大事项未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
审议的非关联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对两项关联议案回避表决。本人认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方式等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决议
事项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分配方案、聘请审计机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报告、年度审计计划、内审工作
报告及重大事项检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议案。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出席率
   姓名
  李丽华          6       6        100%
管薪酬、高管绩效考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归属等事项,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出席率
   姓名
  李丽华          2       2        100%
性、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补选董事等事项,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出席率
   姓名
  李丽华          3       3        100%
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收购无锡佰翱得生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82.54%股份
暨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出席率
   姓名
  李丽华          2       2        100%
  (三)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等机会以及
其他时间,通过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电话、微信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累计现场办公时间达到 15 天。
本人及时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还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
对公司的影响,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的良性、规范运作提出了自己的合理
建议。
《2024 年年度报告》等事项,并在会后与公司审计师单独进行座谈,了解公司
管、财务负责人、资金组总监、投资者关系管理团队负责人、合规与 ESG 部门
负责人等人员进行座谈,就公司战略规划、运营管理、经营情况、资金管理、财
务状况、环境保护和 ESG 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此外,本人还走访参观了公司在
建的北京第二园区及康龙临床北京办公室,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投产后的新
增产能情况等。
绩说明会,积极了解中小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并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
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年度述职;会后与公司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团队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公司第二季度经营情况和资本市场
现况,了解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情况。
了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此外,本人还听
取了西安运营负责人关于西安子公司的业务介绍,了解西安子公司的发展史、业
务布局及人员配置等;并在西安运营负责人的陪同下参观走访了西安子公司的实
验室,听取相关实验室负责人对工作环境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介绍。
  (四)公司配合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重大
事项进展情况,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使本人能够及时获悉公
司决策落实进度,掌握公司经营动态,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
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公司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均能及时提
供相关会议材料,并对本人的疑问及时解答。公司还积极组织、配合本人的现场
工作安排,承担了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到公司现场工作的各项必要费
用,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的支持。此外,公司还为全体董事购
买了责任保险,以降低本人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五)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除按规定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外,本人持续通过多种
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履行社会责任等工作汇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
形式,与管理层保持联系,随时提出问题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要求就本人关
注的问题进行专题汇报或作出说明,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事务所进行沟通。定期听取和审阅内控内审部工作报告,定期听取公司聘请的财
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以下统称“安永”)对于审计计划和审计总结的汇报,全面深入了解
审计的真实准确情况,并单独与安永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了充分沟通。
公司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了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
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违反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如
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关
于追加投资境外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收购无锡佰翱得生物科学股
份有限公司 82.54%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按
照正常商业条款进行,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平、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关联交
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及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实际发生额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预计额度,
与审议情况无重大差异。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始终高度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2025 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及《2024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
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不存在财务报
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层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公司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控制。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审议了《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境内财务及内控审
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公
司聘任的安永完全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
录,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及
内控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有利于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
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于聘任审计机构的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境内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境外审计机构。公司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
决程序及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时具有提名权的公司
股东深圳市信中康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名万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2025 年 11 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坤鸿先生因任职时
间将满 6 年,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
会相关职务,同时公司董事会提名曾劲峰教授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
事候选人。本人认真审查了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
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各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董事补选的审议、表决程序及披露情
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仅按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领取相
应的薪酬。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公司领取年度薪酬为 30 万元。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由基础年薪加绩效奖金组成,基础薪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职
位、责任、能力、工作地点等因素确定,基础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奖金结合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和公司经营情况等确定。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和确定依据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真实、准确。
  (十)股权激励
案,包括 A 股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解除限售、作废失效、根据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授予价格及数量的相应调整、提高首期 H 股奖励信托计划上限
以及设立 2025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划等事项,本人认为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
办理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人对上述事项均投了同意票。公司对 A 股股权激励计划和 H 股奖励信托计划相
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及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十一)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 2025 年度工作中,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
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充分发挥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的发展起到应有
的作用。
职能力,继续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经
验,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提升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
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报告。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丽华
[本页无正文,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非执
行董事述职报告》的签署页]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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