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13:2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人员包括: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
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担当责任等相结合,体现“责、权、
利”的统一,与市场同等职位、区域位置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
  (二)效益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挂钩,共享成果、共
担责任;
  (三)战略导向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充分披露;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本制度具体实施的管理机构,
承担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职责;负责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及绩效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及津贴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发放的津贴。
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
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按照本制
度规定,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
领取薪酬。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津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
动合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就重大事项设置专项奖励,且专项奖励
适用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奖励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具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并实施,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
执行。独立董事津贴自其任职之日起计算,按季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
司统一代扣代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止付追索与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确保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
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润阳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