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华
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以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制订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
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
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
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
以披露。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复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
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岗位津贴,
根据所任具体岗位,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薪酬结构包含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或其他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的薪酬。该非独立董事同时兼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标准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二)公司外部非独立董事
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公司每年度可给予一定的
固定津贴。
(三)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确认通过后定期发放,独立董事
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任职的管理岗位领取薪酬,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
况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
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基本薪酬参考市场同类
薪酬标准,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准时发
放。绩效薪酬结合月度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中长期激励收入是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
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其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薪资水平与其岗位贡献、承担责任、风险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或者较上一年度亏损扩大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
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
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实际情况变化
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平及通货膨胀
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发生变动等因素变化提出薪酬调整建议,公司董事薪酬的调整由董
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不予发放
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及中长期激励收益;在其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下
列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及中长期激励收益:
(一)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