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
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2025年度任职的独立董事涂登云先生、裴金华先生、
沈云驾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涂登云先生、裴金华先生、沈云驾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
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
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
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