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 14:30 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
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7 层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
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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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
即 2026 年 3 月 13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
网刊登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采取现
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
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操
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公众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侯巍先生
主持。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通知;公
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股东会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会召开时
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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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69 名,代表股份 1,863,046,3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1.898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
表 1,150,122,7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3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66 名,代表 712,923,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599%;通过现场
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66 名,代表 156,134,67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9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
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
名股东代表和两名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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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
与度,公司本次股东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侯巍先生、王怡里先生、刘鹏飞先生、
周金晓先生、王卫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表决情况:同意 1,860,444,76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6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3,533,05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98.3337%。
表决情况:同意 1,861,029,88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4,118,17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98.7085%。
表决情况:同意 1,861,074,293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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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4,162,57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98.7369%。
表决情况:同意 1,861,020,65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4,108,94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98.7026%。
表决情况:同意 1,861,031,78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19%。
王卫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4,120,07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98.7097%。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邢会强先生、朱祁先生、李海涛先生、
郭洁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861,013,652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4,101,93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98.6981%。
表决情况:同意 1,861,051,24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4,139,53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98.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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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861,034,23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4,122,52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98.7113%。
表决情况:同意 1,861,079,37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4,167,66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98.740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过;涉
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限公司 ⒛26年 第一次临
【本页为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 山西证券股份有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无 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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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祥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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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地址 :上 海市 山西北路 ” 号苏河湾中心 MT乃 ⒓
电话 :咙 1-52341668
zO笳 年 3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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