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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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49        证券简称:锦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2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宁波立溢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持有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22,125,000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4.75%)的股东宁波立溢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宁波立溢)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
价或大宗交易方式预计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3,0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2.00%(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
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立溢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宁波立溢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股东持股情况:截至 2026 年 3 月 30 日,宁波立溢持有公司股份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及公司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三)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四)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股东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3,000,000 股,
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0%(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五)减持时间区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六)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宁波立溢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一)宁波立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
的“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
司。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
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宁波立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
的“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
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
持。
  ③因本企业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处理。
  ④如果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企业在接
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
关收益交给公司。
  ⑤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宁波立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宁波立溢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资
金需求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
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宁波立溢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
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
营。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宁波立溢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各项仍在履行期限
内的减持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 备查文件
  (一)宁波立溢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
知函》。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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