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0年9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制定,2016年11月7日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6年3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与 ESG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发展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与 ESG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将文化建设融入公司战略,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指导公司 ESG 战略制定并监督公司 ESG 事宜,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
究并提供决策建议,包括 ESG 治理目标、政策、ESG 风险及重大事宜等;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会议应于
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主持。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即时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除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外,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字;会议应形成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会
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上述文件由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