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0:10:0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制定,2016年11月7日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6年3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在本细则第八条规定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视提交议案情况决定是否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但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除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由
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字;会议应形成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会议通过的议
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上述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
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
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
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方正证券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