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
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汇”)于 2013 年 12 月转
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
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A 幢 601 室,首席合伙人高峰。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中汇共有合伙人 117 人,注册会计师 688 人,其中 278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
计报告。2024 年度实现业务总收入 10.14 亿元,实现审计业务收入 8.99 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4.56 亿元。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及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中汇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汇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
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汇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中汇的业务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进行
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聘任中汇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二)在 2025 年年度审计工作前,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
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年报审计沟通会议,对中汇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
围、人员安排、重要时间节点、审计重点、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
性等作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
(三)在 2025 年年度现场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认真履行监督、核查职能,
关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进度和会计师关注的问题;认真
听取中汇对于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的相关情况汇报,并对审计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积极保障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
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
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
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汇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
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
及时。
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