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药集团: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0 18: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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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议案》。
告了《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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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 14 时 00 分在广西壮族自治
区柳州市官塘大道 68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股东会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朝阳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自
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
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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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5 人,代表股份
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
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3,134,522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7.3836%。
选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50,62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69.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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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 积 投 票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6,188,795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4,89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100.1466%。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157,96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8.2645%。
选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4,06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79.8185%。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198,562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8.2995%。
选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14,66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80.2248%。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171,78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1372%。
选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87,88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89.9666%。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891,31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565%。
选举结果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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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07,41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97.168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均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
或者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由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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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   树               经办律师:陈    旸、李紫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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