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峰岹科技(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峰岹科
技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
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
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独立董事的意
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如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公司因遇到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外部
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实
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新制定的规划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
四、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
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
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亦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当年盈利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划规定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亦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在确保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
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
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及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会应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因素,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董事会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现场答复、热线电话答复、互联网答复等方式
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公司接受全体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规划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对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对于
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或低于本规划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情况,独立
董事应监管机构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
途。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东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
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并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执行情况。
七、附则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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