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6-015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海智能”)与广东华叶云
数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
法院终审完毕,法院判决广东华叶云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叶云”)向公司
支付欠款本金、利息 1,702.90 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因被告华叶云未履行生效文
书确定的义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执行阶段追加卢云清、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
司、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华叶控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深圳市
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华叶控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
未实缴注册资本 56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了公司其他追加请求。
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
之诉,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卢云清
被告二:华叶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四: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原被执行人):广东华叶云数据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万元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广东华叶云数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在 1,400 万元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广东华叶云数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件的被执行人,在 500 万元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广东华叶云数据有限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事实和理由
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等为执行人异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6)
粤 0305 执异 68 号《执行裁定书》(简称“原审裁定”),原告不服原审裁定,特就
原审裁定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被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认为,原审裁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原告认为,在原审裁定认
定被告对原被执行人的出资已加速到期的情况下,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
四应被追加为(2024)粤 0305 执 10711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各自未实缴
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被告一和被告二作为原被
执行人的设立时股东,应对四被告全部未出资范围对应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
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本次披露的重大
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