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水智能: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01: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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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股利分配政策、股东投票机制的
                建立情况的说明
二、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为切实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充分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
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制定了相关制度和措施
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该制度从披露的基本原则、
审批程序、人员权责等方面规定了公司的披露要求,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员的权利
与义务。该制度有助于公司通过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流程来保障投资者享有获
取公司信息的权利,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得公司信息
的权利,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从制度层面制定了《公司
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了股东享有的权利及履行权利的程序,
为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通过股东大
会等现场会议、加强使用网络渠道等多方面与投资者保持持续、及时、深入的沟
通,充分保障投资者相关股东权益。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
  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股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完成后股利分配政策进
行了规划,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成长性、现金流状况、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
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或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但董事会认为不会对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构成重大压力。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利润
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四)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
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
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
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事会在综合考虑、分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发展
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利
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
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为了充分保障社
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审议。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审计委员会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使用
计划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负;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将通过建立和完善累积投票制度、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机制、征集投票权等各项制度安排,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事项的权利。
(一)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
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四)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对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进
行了约定。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五)征集投票权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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