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股份: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6 22: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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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54       证券简称:鼎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5
债券代码:123255       债券简称:鼎龙转债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年利息,每 10 张“鼎龙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2.00 元(含税)。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鼎龙转债”持有人享有
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6 年 4 月 1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
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25〕477 号文核准,于 2025 年 4 月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了 91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鼎龙转债,债券代码:123255),并于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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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4 月 23 日上市。根据《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湖北鼎龙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
等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将于 2026 年 4 月 2 日支付“鼎龙转债”2025 年 4 月 2
日至 2026 年 4 月 1 日的利息,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鼎龙转债基本情况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
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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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
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
余额本息的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并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出具了《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券 2025 年跟踪评级报
告》。本次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鼎龙转债”
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次付息为“鼎龙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
期间为 2025 年 4 月 2 日至 2026 年 4 月 1 日,票面利率为 0.20%,本次付息每 10
张“鼎龙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2.00 元(含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60 元;
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3-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规定,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和除息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6 年 4 月 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鼎龙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鼎龙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对于持有“鼎龙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
                        -4-
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的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
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鼎龙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对本次付息事宜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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