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强联: 舆情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6 17: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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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
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
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
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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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河南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与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
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媒
体、电视台、广播电台、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
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发声
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关的疑问、
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
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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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形象。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
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确保公平性。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
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外,还要及时与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进行会商,评估和确定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方案
(如涉及),必要时向河南证监局、深交所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一般舆情的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
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
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
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发
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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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等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包括前述文件日后颁布、修订或经合法程序调整后的版本)
存在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更高效力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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