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4 00:10:1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本着审慎的原则自行判断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
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
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负责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上
述信息。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
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
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 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披露填写):
是否已填报知   是□ 否□   知情人是否书面承   是□    否□
 情人名单               诺保密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 2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的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属部门(单位)及职务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注: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不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 3: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四川
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
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
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
式谋取非法利益;
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
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
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宏达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