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盛集团”或“公
司”)202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计划的目的
(一)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实施本计划旨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
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
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
第三条 本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
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原则。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及标准
第四条 本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依据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与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
(二)发生任何以下情况的不能成为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并受到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的:
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
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对象的情形;
情形。
(三)公司将聘请律师对持有人资格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329 人,其中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8 名,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
为 1 元。本计划最终参加人数及各参加对象最终分配份额和比例以最终实际分配
情况为准,且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以上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
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加的情形。
(二)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及其合计认购份额、所占比例,以及其他员工合计参与人数及合计认购份额、
所占比例如下所示:
拟认购份额上限 占本员工持股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份) 总份额的比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8人) 87.73 10.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和其他员工(321人)
合计(不超过329人) 860.00 100.00
注:尾差为四舍五入所导致。
(三)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
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拟
持有份额占草案公告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未超过 30%。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
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及购买价格
第七条 本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计提的奖励基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
提供垫资、借贷等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员
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本持股计划的设立规模
不超过 860 万元,公司计提奖励基金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 2025 年
度奖励基金提取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第八条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的公司股票。
第九条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的设立规模不超过 860 万元,按照 2026 年 3 月 19 日的收盘价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8%。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
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第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
等方式)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最终购买的股票价格以实
际交易结果为准。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第十一条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
以上(含本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
第十二条 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票锁定期为 36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到期一次性解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
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将一并锁定,该等股票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
第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
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季度报告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发生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
交易限制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四条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公司采用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
资时,由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
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
持有人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
增股份等的安排。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
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
管理事宜。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监管机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
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
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
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
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各自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
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
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股计划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以及被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置
事项,确认可解锁的权益份额,收回未解锁的权益份额,再分配尚未授出的权益
份额,处置已解锁未兑现的权益份额,在锁定期届满后处置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标的股票并结算、兑现持有人已解锁的权益;
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
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视为弃权。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份额(不含 50%)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会议材料、会议决议等应妥善保存。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负
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
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务。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股计划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以及被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置
事项,确认可解锁的权益份额,收回未解锁的权益份额,再分配尚未授出的权益
份额,处置已解锁未兑现的权益份额,在锁定期届满后处置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标的股票并结算、兑现持有人已解锁的权益;
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
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
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
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票数)。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
于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
份额变动、已身故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资上限变
更事宜,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办理回购注销的事项;
(五)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
全部事宜;
(六)授权董事会对《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作出解释;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九)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或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监管
要求,授权董事会根据前述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
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约
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委员会)或人士依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行使,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
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及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
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因员工持
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三)在持股计划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持股计划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
本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取得现金或股票分红等
其他可分配收益时,每个会计年度管理委员会均可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以及持股
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
(六)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用于抵押、
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未经同意擅自处置的, 该处置行为
无效。
(七)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
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持有人
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
金资产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
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资产处置办法
(一)持有人发生以下情形的,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
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无偿收回。具体情形如下:
规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持有人或持有人的
继承人可以继续持有持股计划份额,其持有的相关份额锁定期满后,持有人或持
有人的继承人可向管理委员会申请在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其所持有的持股计划
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
(三)就本员工持股计划而言,任何被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的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将按照其他持有人持有份额占本计划总份额的比例重新分配。
(四)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
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
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
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
完毕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
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和费用(如有)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对持股期限要求
的前提下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本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十章 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二) 公司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持有人的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本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
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统一行使;
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
立等情形,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持股计划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本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第三十条 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二)除上述情形外,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算满
(三)公司若需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含本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章 章实施本计划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持股计划草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
求员工意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
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
关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
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
即可以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十三章 章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若本计划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
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
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
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持有人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二)上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在本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中担任职务,同时放弃个人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提
案权、表决权,仅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等权利。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
第四十三条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