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
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
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自查期间内,除本自查报告“三、本次交易相关
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所列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不存在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
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
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沙河股份”)拟以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鹏基”)所持有的深圳晶
华显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0%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
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26 号准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
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之日前 6 个
月起至披露重组报告书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4 月 30 日至 2026 年 2 月 6 日(以下简称“自
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主体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前述纳入本次交易的相关
主体核查范围的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沙河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份变动数量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股)
深业沙河(集团)
张添才 有限公司工作人 2025-11-03 300 500 买入
员张小辉的父亲
深业集团有限公
韩迅雷 2025-04-30 17,300 0 卖出
司工作人员
杨佳明 深业集团有限公 2025-08-18 3,000 3,000 买入
股份变动数量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股)
司工作人员杨建
辉的女儿
深业鹏基副总经 2025-09-02 1,900 3,700 买入
李媛
理 2025-09-19 1,700 2,000 卖出
深业鹏基副总经
胡升华 2025-09-19 100 1,100 买入
理
容诚会计师事务 2025-11-26 700 700 买入
韦云飞 所(特殊普通合
伙)经办人员 2025-12-02 700 0 卖出
在自查期间,上述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个人独立判断而作出,与本
次交易事项无关。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被核查人员均已分别出
具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张添才系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小辉的父亲。针对张添才上述股票
买卖行为,张小辉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
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
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
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
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
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
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
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
缴上市公司。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张添才作出如下承诺:
“除沙河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
买卖沙河股份股票系基于沙河股份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
沙河股份股票投资价值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
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沙河股份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沙河股份股票交易。
若本人买卖沙河股份股票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取
得的收益无偿转让予沙河股份。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韩迅雷系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针对韩迅雷上述股票买卖行为,韩迅雷作出
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
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
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
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
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
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
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
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
缴上市公司。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杨佳明系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建辉之女。针对杨佳明上述股票买卖行为,
杨建辉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
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
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
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
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
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
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
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
缴上市公司。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杨佳明作出如下承诺:
“除沙河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
买卖沙河股份股票系基于沙河股份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
沙河股份股票投资价值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
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沙河股份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沙河股份股票交易。
若本人买卖沙河股份股票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取
得的收益无偿转让予沙河股份。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媛系深业鹏基副总经理。针对李媛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李媛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
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
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
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
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
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
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
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
缴上市公司。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胡升华系深业鹏基副总经理。针对胡升华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胡升华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
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
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
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
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
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
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
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
缴上市公司。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韦云飞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人员。针对韦云飞上述股票买卖
行为,韦云飞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
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
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
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
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
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
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
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
缴上市公司。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沙河股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公司聘请的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金公司”)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
截至 2026 年 2 月 6
交易日期 交易性质 交易股份数量(股)
日持股数量(股)
买入 11,231,234
至 2026 年 2 月 6 75,600
日 申购赎回股份减少 200
申购赎回股份增加 400
(2)中金资管业务账户
截至 2026 年 2 月 6
交易日期 交易性质 交易股份数量(股)
日持股数量(股)
至 2026 年 2 月 6 7,100
日 卖出 9,600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作出如下声明及承诺: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
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
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
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
为。
本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买卖沙河股份股票是依据其自
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宜无任何关联,不
存在利用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买卖沙河股份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沙河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
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深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顾
问,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 2026 年 2 月 6
交易日期 交易性质 交易股份数量(股)
日持股数量(股)
至 2026 年 2 月 6 98,440
日 卖出 1,013,780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国信证券作出如下声明及承诺:
“国信证券前述买卖沙河股份股票行为均通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营业务
股票账户交易,该等交易行为系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的正常
业务活动。相关交易为通过多空收益互换专用账户进行的对冲交易,属组合投资、量化
投资、避险投资等情形,非产品投资管理的主动需求,符合监管规定。国信证券已经指
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
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
国信证券上述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联性。”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
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
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公司认为:在自查期间内,除“三、本次交易相关
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所列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不存在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
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
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
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
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独立财
务顾问中金公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
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
易,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
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
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
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
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备查文件
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
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